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居民。
被告东台市金煜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广山砖瓦厂。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男,1954年2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台市金煜金属有限公司、东台市广山砖瓦厂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台市金煜金属有限公司、东台市广山砖瓦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东台市金煜金属有限公司、东台市广山砖瓦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