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广山砖瓦厂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台市广山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盐商终字第0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市广山砖瓦厂,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广山社区祖泽村。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养鸡专业户。 上诉人东台市广山砖瓦厂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0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因上诉人东台市广山砖瓦厂于2014年11月8日提起上诉时,未能按规定缴纳上诉费,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上诉人送达上诉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并告知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缴纳现金或通过银行汇款缴纳诉讼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原审法院将依法报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上诉费。移送本院后,本院又向上诉人送达催缴上诉费通知,但其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