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1343号
申请执行人***,养鸡专业户。
委托代理人***,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东台市广山砖瓦厂,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广山社区祖泽村。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台市广山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0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东台市广山砖瓦厂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付原告***红砖255600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现被执行人的房产因他案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于2012年5月16日开始,交付东台市金煜金属有限公司使用17年用于抵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产目前不宜强制执行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