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81民初5287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台市广山砖瓦厂,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乡祖泽村。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原告***与被告***、东台市广山砖瓦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