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1民初2070号
原告:***,男,住东台市。
被告:东台市广山砖瓦厂,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告:东台市鑫煜污泥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东台市广山砖瓦厂、东台市鑫煜污泥处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台市广山砖瓦厂、东台市鑫煜污泥处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