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泰安佳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璜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02财保3615号 申请人:泰安佳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泰安佳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佳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泰安佳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佳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耿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