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303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中能雨稷(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街道大望社区765-1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1978年01月05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303197801××××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1974年08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304197408××××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执行人:***1977年03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302197703××××住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申请人中能雨稷(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责令退赔一案,(2022)辽0303刑初1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四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四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八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中能雨稷(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3850.65元(被告人***对其中27596.95元承担连带责任);三、随案移送的手锯一把、剪刀一把依法没收,作为证据保存。由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2023年1月,本院执行人员通过直接送达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023年1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予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3年2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税务、民政、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4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税务、民政、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3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
2023年2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商业保险及人寿保险相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商业保险、无人寿保险。
2023年1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
2023年2月,本院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车辆。
2023年1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
2023年4月25日,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3年4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额:53850.6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0元,尚无款项执行到位。
上诉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不具备偿还能力。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