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云03执8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住所: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靖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某,执行董事,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某乙公司。
关于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曲靖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曲靖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11月6日作出(2025)曲仲调字第264号调解书,内容为:一、由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于2026年2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某甲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75389.87元,履行方式为: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0元、2026年2月15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475389.87元。二、由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于2026年2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某甲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保全费人民币4156元、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500元。三、若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应以实际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0%支付申请人某甲公司自2023年11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且申请人某甲公司有权就剩余下欠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636元由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承担(申请人某甲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在2026年2月15日前向申请人某甲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2026年1月14日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6)云03执83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49694.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2025)曲仲调字第264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被执行人进行联系,但电话无法接通;2026年5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其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且被多家法院冻结,故本案属轮后冻结无扣划价值。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中,本院也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本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其他财产线索,需要采取财产查封冻结措施的,可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6)云03执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