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婺民初字第1037号
原告:金华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1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