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3民初1253号
原告:****油漆店,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天子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EL995。
代表人:***。
被告:浙江昱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和平广场7幢1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JJ5BL7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油漆店与被告浙江昱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油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油漆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