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1民初6344号
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xx镇xx村xxxx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xx街道xx大厦x房第x层东至西第x间。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被告:xxxx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xx县xxxx镇xx村xx所xxxx室(仅限办公使用)。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xx街道xxx村xx路x巷x号。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xx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曹某某作为被告。原告林某某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保全费1093.9元,合计2463.9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