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1民初9148号
原告: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