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68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坦泼秋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坦泼秋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