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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南赛力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4)大执00038号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商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淮南赛力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划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邹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