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269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5901474U。
法定代表人:邓立新,总经理。
被告: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北、东五路水系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43862838。
法定代表人:燕志磊,执行董事。
被告:东营市三和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峨眉山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164808399G。
法定代表人:王芳超,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东营市三和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浩浩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