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21财保21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南街61号1幢1单元8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2********。
被申请人: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金色家园二期5幢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0575100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南街社区诺江中路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5P2H3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8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为其担保,保单号:25101104049900250000450。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存款在8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保全的财产以执行中实际保全的财产为准。保全存款的期限为一年,保全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保全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不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