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全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萨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236民初80号
原告:西藏全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515W8R。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2057510007。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360657。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部队主要负责人。
原告:西藏全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77646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西藏全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藏全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欧  珠
审 判 员 格桑平措
人民陪审员 尼玛扎西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次旦德吉
书 记 员 宗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