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立行商贸有限公司、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1921执保23号
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四川立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川1921民初1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存款在52万元内予以冻结;二、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分公司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存款在52万元内予以冻结;三、对申请保全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通江县东门溪酒厂沟(东门二期后3单元)8-1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通江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4日)。2019年4月22日,申请保全人四川立行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已与被保全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四川立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保全人四川立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二、解除对申请保全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通江县东门溪酒厂沟(东门二期后3单元)8-1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通江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杨彬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