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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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1119号
原告:浙江数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大生村8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D816QX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260976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数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数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数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