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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特71号
申请人: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硕,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飞,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李洁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鑫,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1.撤销济南仲裁委员会(2020)济仲裁字第0354号裁决书;2.本案受理费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14日受理了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济仲裁字第0354号裁决书。该案件系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张有新因驾驶AR0080号机动车施工过程中碰撞高压线导致王继舒触电死亡,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主张支付死亡赔偿金纠纷。该案依法不应当由济南仲裁委受理: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本案是由于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了人身伤亡的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本应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直接向王继舒的家属支付,但是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付款手续繁琐、周期较长所以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先行垫付了赔偿后,代为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追偿,所以双方之间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是合同纠纷或财产纠纷,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人身依附性交强的案件是不在仲裁范围之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因侵权引起,具有明显的人身专属性,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纠纷,不在可仲裁范围之内。仲裁委是一裁终局,而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诉讼程序是二审终审还有再审和抗诉,这样的程序更加严格,注重了对生命的重视,也避免了错案的发生,毕竟人命关天,不能有半点闪失。在仲裁委调解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同意给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5万元,但最后裁决驳回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并且是一裁终局,没有救济渠道,这样长期下去,会严重侵犯投保人的利益,导致保险公司滥用拒赔权利,必将影响公众对于保险的信赖,产生恶性循环。所以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该案件不应由济南仲裁委受理。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辩称,一、申请人作为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明确约定,就本案纠纷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申请,该案经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委作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等规定的申请撤销裁决的事由,其所提本案撤销申请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该裁决依法应予维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由上述法规可以看出本案属于仲裁应当受理的范围,且被答辩人在投保时也明确清楚了解保险纠的解决途径,同时也依据该约定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申请人所提本案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与其所为存在自相矛盾。综上,本案案件事实经过仲裁庭审已查明,且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仲裁裁决应予维持。
经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济仲裁字第0354号裁决:(一)对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二)本案仲裁费用10212元(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称案涉仲裁案件系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仲裁案件受理范围,济南仲裁委员会无权裁决。本院认为,案涉仲裁系基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为济南仲裁委员会,济南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有权仲裁。仲裁庭基于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对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由被申请人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的仲裁请求是否成立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决,系仲裁庭仲裁权限范畴。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不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李 婷
审判员  王京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