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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北胡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舜奥市场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1092号
原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北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北湖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102MEA101425R。
法定代表人:王岱涛,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峰,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莉,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260976X4。
法定代表人:刘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樑,济南槐荫梅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济南舜奥市场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P52R92。
法定代表人:胡新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樑,济南槐荫梅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北胡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胡居委会)与被告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鑫公司)、济南舜奥市场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奥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胡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峰、姚明丽,被告胜鑫公司和舜奥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胡居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舜奥市场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占、侵害原告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的北侧(四至范围:东至高新舜华街道办事处北胡居集体土地,西至高新舜华街道办事处北胡居集体土地,南至高新舜华街道办事处北胡居集体土地,北至高新舜华街道办事处北胡居集体土地)集体土地(范围具体详见宗地图及济南市勘查测绘研究院2018年11月23日出具的界址点成果表,界址点总数J1-J23,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面积8865.7平方米)。2、判令被告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舜奥市场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将擅自非法占有使用的坐落于济南市的北侧(四至范围:东至高新舜华街道办事处北胡居集体土地,西至高新舜华街道办事处北胡居集体土地,南至高新舜华街道办事处北胡居集体土地,北至高新舜华街道办事处北胡居集体土地)集体土地(范围具体详见宗地图及济南市勘查测绘研究院2018年11月23日出具的界址点成果表,界址点总数J1-J23,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面积8865.7平方米)腾空,返还给原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北胡社区居民委员会。3、判令被告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舜奥市场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左右,被告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占用原告所有的集体土地(约8865.65平方米)建设地下集贸市场、停车场及办公区。济南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国土资罚字[2018]第7006号),对被告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进行处罚。二被告并没有停止侵占原告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二被告的非法占有及侵害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腾空并返还涉案财产,望判如所请。
胜鑫公司辩称,1.原告诉被告侵占一案属于诉讼主体错误。2014年7月8日被告中标济南高新区元宝枫种植项目,并签订合同。2014年11月24日济南高新区城管局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要求辖区配建综合农贸市场以及停产场,2014年12月1日被告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元宝枫山体公园暨地下集贸市场、停车场特许经营协议,由被告投资建设经营。2015年1月12日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15)第1号文决定该项目为“单体人防工程”进行立项建设,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主动创造性的为项目顺利建设提供支持服务,明确该项目建设主体为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由社会事务农村服务中心具体运作,办理相关手续。由此可见,涉案项目的主体是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农村服务中心,土地使用者是社会事务局,被告只是投资经营,不是土地使用权人,因此不存在侵占集体土地的行为,也不存在返还土地的问题。该项目已经合法批准,不存在非法占地的问题。2.涉案项目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作出的,被告只是参与投资经营。2015年11月30日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农村服务中心发文,济高农字(2015)13号,经研究确定该项目建设管理及维护资金采取PPP模式。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农村服务中心通过招投标等相关程1/2序确定了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项目管理单位(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监理单位(山东高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该项目全部投资由被告承担,建成后由被告经营,即被告只有经营权。这种方式在创城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也是近几年招商引资中比较常见的形式,所以,被告只是参与其中经营,项目的完成是政府行使行政权的结果。3.本案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途径和方式,该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与被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存在侵权问题,原告所谓的停止侵占,腾空土地依法不能成立。所以,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四、本案属于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法院的受案范围。2018年11月28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国土资罚字(2018)第7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已经国土部门处罚,因此,不属于人民法法院的受案范围。
舜奥公司答辩意见同胜鑫公司答辩意见。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但实际为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因北胡居委会与胜鑫公司、舜奥公司关于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的纠纷,应由双方当事人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北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东升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卫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