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胜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260976X4。
法定代表人:刘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樑,济南槐荫梅诚法律服务所法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102MEA101396E。
法定代表人:王玉荣,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东汇众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0日作出(2019)鲁019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信息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钊
审判员 高培龙
审判员 位小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