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8039号
原告:廖小平,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欣,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邵文,经理。
被告:徐均能,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廖小平与被告邵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徐均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廖小平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徐均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小平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徐均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廖小平撤回对邵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徐均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710元,由廖小平负担。
审 判 长 罗尹曈
人民陪审员 刘 灿
人民陪审员 邱晓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汤雅丽
附本案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