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21民初1428号
原告:***,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至县森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尧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至县森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至县森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东至县森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32元,减半收取计190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