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森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东至县森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21民初1428号 原告:***,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至县森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尧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至县森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至县森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东至县森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32元,减半收取计190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