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鸿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黑峪水库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山东鸿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5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8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于2021年7月22日发布了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信息。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21年5月31日、9月17日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工商总局、税务等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收入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鸿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5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山东鸿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飞
审判员 张勋庆
审判员 王光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