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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宁波某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民初849号 原告: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告: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某某。 被告:惠州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投资有限公司、某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惠州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