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民终711号
上诉人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8)川1703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准许上诉人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929元,减半收取10464.5元,由上诉人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古霞审判员钟伟
法官助理***书记员任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