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02民初259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82元,由原告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