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703执30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703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双方当事人正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二、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执301号案件的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川审判员潘炜审判员秦鸿
法官助理鲜武中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