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4执478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沈阳三洋球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104执47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审判长***审判员*雨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