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华博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东华博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9234号 原告:***,女,1984年7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致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致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东华博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华博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东华公司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0元;2、东华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于2016年11月7日入职东华公司(原名北京中能博泰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4月14日变更为现名)担任前端工程师,月工资15000元,双方先后签订了期限分别为2016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5日、2019年11月6日至2022年11月6日的劳动合同。我在入职东华公司前,收到东华公司发送的《报到通知书》,其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我从未看到过东华公司的规章制度,更没在规章制度上签过字,也从没有对公司规章制度做过相关培训。2020年6月30日,东华公司在我刚休完流产假、身体尚未康复,还在就医治疗的情况下,以通知方式违法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我认为,东华公司此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仅与当前国家政策精神背道而驰,且构成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严重挑战,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0元(计算方法15 东华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公司依法依规合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权请求双倍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6年11月7日***入职北京中能博泰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本案被告名称),任职前端工程师,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后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11月6日至2022年11月6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第三条工作地点第3.1款载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北京;但乙方同意根据其岗位和甲方(东华公司)经营业务需要,接受甲方安排的国外或国内其他省市的短期或长期出差工作,乙方听从甲方关于出差地点,时间、期限、任务等与工作相关的一切安排事宜。出差期间的补助标准、差旅标准等参照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乙方无异议。”第十三条第13.4款载明“为避免双方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解释存在异议,甲乙双方经协商,特别对以下情形予以确认。乙方同意,当以下情形发生时,视为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法与之解除合同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当上述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13.4.6。拒不服从指挥、监督、正常工作安排和工作调动,经劝导无效的;。”。双方均确认***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 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4日期间,***因流产而请休假。2020年5月25日***返岗上班。***确认2020年5月25日之后其并无遵医嘱休息的病休证明。2020年5月15日北京市上地医院向***出具《出院诊断证明》,载明“。宫内早孕(相当于9周)胚胎停育。5月11日行药物流产术。。出院建议:1、全休2周,加强营养。。3、发热、阴道出血增多或腹痛及时就诊;4、2周门诊复查。。6、不适随诊。” 2020年5月28日***的上级领导李某向其发送微信称“泰时明天上线了。你下周去黄河出差,帮少飞突击一下数据梳理进度,北京这边没有工作安排了。为期两个月,他们就验收了。”***回复称“我出不了差呀”。李某回复称“我也知道,不过北京现在实在没处安排。当时知道你不能出差,想推荐你去金融,那个公司不出差。你不去我也没办法。疫情公司人员紧张,能安排的我都尽量安排”。2020年5月29日李某向***发送电子邮件称“根据我们俩昨天沟通的情况,我希望你今天就西宁出差的事情,能有个准确的答复,否则会影响项目的安排和进度。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你应该服从工作安排。公司没有任何一个人是工作地点仅限北京的。之前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也一直尽量照顾你的要求,但是现在北京没有适合的工作。自下周一起,如果你不去黄河项目,就会没有任何工作安排。请今天发出出差申请,周一到项目现场报道。”2020年6月1日李某向***发送电子邮件称“根据工作安排,你本应于2020年6月1日到西宁项目现场报到,但因你拒绝出差且未发出差申请,公司为确保项目进度,紧急安排其他人补充到西宁项目现场。你此次拒绝出差工作安排的决定会影响到项目的交付进度,并已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望知悉。现因江西项目工作需要,安排你于2020年6月9日出差,工作内容:与江西项目-前端工程师现场交接工作并接替其在江西项目的工作。请提前做好出差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发送出差申请,自行购买车票报销并联系项目经理王某安排住宿。收到此邮件后请今日下班前回复确认。”2020年6月4日***向李某等人发送电子邮件称“由于本人最近身体抱恙,不适合出差,今天也在医院做了检查,医生也给开了药,还要有后期的复查,为了不耽误公司进度,我也做了提前告知义务,请相关领导及时安排其他员工,给公司造成困扰,本人也深感愧疚,希望公司领导及时作出调整。” 2020年6月5日李某向***发送电子邮件称“鉴于你提交给公司的病历上,有关于2020年6月10日复诊的医嘱,公司从人性化角度考虑,经研究决定,将原安排你到江西项目出差的工作,暂时调整到北京国电投现场支持前端工作,请于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12日到北七家办公并做好相关入场准备”。2020年6月9日起***前往北七家项目,并工作两周。 2020年6月17日东华公司向***出具《告知函》,载明“鉴于你是以身体原因拒绝出差安排的,所以公司有权跟进你的身体情况,你也有义务告知公司检查结果并提供相关证明。现你以未通过请假去医院复查,复查结果属于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本次医院诊断证明等,于法无据,不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现正式告知:如果你拒绝提供上述证明等,则视为你已默认自己身体状况适合京外出差,公司会根据项目需要,启动安排你出差流程。拒绝工作安排的后果,公司已经多次告知,请知悉。”当日***向李某等人发送邮件称“我并未拒绝提供,你们有合理的理由我会提供,我已经回复了,明天给带来”,并随后于2020年6月18日、2020年6月23日邮件附件中发送病历。 2020年6月24日李某向***发送邮件称“鉴于你身体状况不影响出差工作,现因国电投广西南宁项目工作需要,安排你于2020年7月2日出差,出差时长为期2个月,工作内容:前端工程师相关的工作。请提前做好出差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发送出差申请并联系行政安排核酸检测,自行购买车票报销并联系项目经理安排住宿。如果你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出差,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请知悉,请于今日下班前回复邮件确认。”当日***回复称“对于公司安排,首先,我没有不服从,只是深感遗憾,本人因身体原因,仍在积极治疗当中,但本人感觉治疗效果欠佳,健康状况也大不如以前,是否具备出差条件还要看医院是否有后期的复诊及复查,本人认为现在仍不具备异地出差的条件。为公司项目考虑,还是希望公司尽快选出具备出差条件的员工去项目就职。” 2020年6月29日东华公司向***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您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公司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起,依法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 ***主张,东华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表示东华公司安排其到广西南宁,青海西宁比较偏远的地区出差,医疗条件不能和北京相比,且长途跋涉也是高强度的工作,其休完流产假并不能证明可以适应远途的工作。其治疗过程中也是利用工作时间之外的周末治疗,没有影响工作,一直和公司进行积极的协商,看如何解决问题,没有影响到东华公司的工作安排,不是严重的工作态度问题,请的病假天数没有超过法定的医疗期,故东华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就其主张提举了各类医疗凭证: 1、病历。显示:(1)其在上地医院妇科就诊日期分别为2020年5月30日、6月4日、6月6日、6月14日、6月20日、6月26日。其中6月26日病历中载明“今日宫颈炎治疗后充血红肿,消退分泌物减少。。(字体潦草不清)继续治疗,ATP治疗7次。7月1日开始治疗。宫颈炎。”落款处显示李某签字字样;(2)其在同仁堂妇科就诊记录持续自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针对月经不调、甲功异常等症状持续开具中药。 2、上地医院薄层液基细胞检测TBS报告。显示2020年5月18日***炎症程度为重度,TBS诊断为未见上皮内病变或恶性细胞。补充意见为请一年后复查细胞学。 3、报告单。显示***于2020年6月14日、2020年6月20日、2020年6月26日的血液检查项目“β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结果,依次为13.59、8.54、6.53,参考值范围处显示“非孕妇:0-5。0.2-1孕周:5-50。。”***表示,其复查HCG数值虽有所降低,但还高于O-5的数值,医生建议其继续治疗,需要身体恢复几天,建议从7月1日开始治疗ATP。 东华公司不认可部分病历的真实性,表示***提供给其公司的病历记录中,几乎全部存在同一天有两份不同的诊疗项目情形,显然系为了拒绝出差工作安排而后续增加的非必要性治疗;认可报告及报告单的真实性,但表示2020年6月公司安排***到外地项目出差,其均予以拒绝,且其治疗方式是吃药,吃药是前期最常见的治疗方案,完全不影响正常出差工作,至于后续所谓的ATP治疗,经了解也是常规的疗法,社区医院都具备条件,西宁、南宁这些省会城市也完全具备条件,且属于省会城市,并不偏远,安排***出差的地点是电力公司,给出差人员的工作条件是非常优越的。 东华公司表示,***与上地医院李某医生存在利害关系,其公司安排人员去调查,离开后李某医生匆忙之间打错了电话,称其如此陈述会不会影响***,可以推定二人相熟。东华公司就此提举了录音,表示系2021年2月5日其公司人事专员刘某与上地医院李某医生之间的聊天内容,显示:(1)“刘:这个是我们同事***的病例,您看下这个应该是您开的吧?我看不清那上面的字,我不知道她这是啥病,这是什么病情呢,这是她的病例单子。李:胎停育了。。李:她当时不复查血HCG,那个血HCG她当时不想看想明天看,我就写明天看结果,后来又回来看来了。。刘:还有就是她6月4号的这不是开了两个吗?。李:开的什么两个啊?刘:就这个也是您开的吗,因为这个有复诊,这个没有。当时她给我们提交的没有复诊。。李:这不是我看的,我不知道是谁。。刘:还有6月20号这个当时她看病,她给我们提供的是后边这个没有什么第二天要复诊什么的,就是这个ATP治疗,她这个ATP治疗是必须要做的吗?李:ATP治疗是自愿的呀。。就是她的宫颈糜烂,三度宫颈糜烂自愿治疗。。刘:她这个影响工作吗?这个病就是上班走路啥的都影响吗?李:不影响啊!。有的人就希望她宫颈光光的,然后这样的话,您免疫力不是会好一点吗?就让她愈合的好一点,治疗就是让她那个糜烂面儿愈合。。就是跟流产没关系。刘:就是她这个病也不是说特别严重,不能工作那样的。李:跟工作没关系,没人给她开不让她上班啊。。”(2)“李:你现在怎么样啊。刘:我坐车出来了,怎么了李医生?李:啊,没事儿,就是你们单位的拿着你复印的病历过来问你,你跟单位有什么问题?刘:没什么问题。李:她就说是不是你多休了还是怎么了,问你还用不用休息。你是休多了还是怎么了?刘:没事儿没事儿,谢谢您李医生。李:影响你吗?刘:不影响。李:我说别影响你的绩效啊什么的。刘:不影响。李:不影响是吧?她就是问下你这个严重不严重,还需不需要再休息什么的。刘:嗯。。”***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表示李某医生未出庭作证,其无法确定是否为李某医生本人,其与李某医生没有利害关系,仅是正常的普通医患关系,其均是遵医嘱进行治疗,没有所谓的非必要性治疗项目,医生开具的诊疗都是正常的诊治项目。 东华公司另表示,***任职的前端工程师岗位要求入驻各项目组,同岗位同事均在各项目组出差,只有***一直拒绝,***入职其公司三年怀孕流产两次,并反复以接送孩子、身体原因等拒绝公司安排的外地项目出差,其不服从公司制度管理具有反复性、多次性,其公司一直以极大宽容和人文关怀角度,让其他人代替其出差,而安排其在北京地区项目组工作,但***却认为理所当然并变本加厉不服从工作安排。东华公司就此提举了《前端工程师岗位描述》、《报到通知书》、其他员工出差相关的电子邮件截图。其中《报到通知书》中显示***部门及岗位为:软件交付部-JS前端工程师[Base地点:北京],入职项目组:漳州开发区-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五凌电力-工业大数据咨询项目。***不认可《前端工程师岗位描述》的真实性,表示其从未见过;认可《报到通知书》的真实性,表示反而能证明其主张,明确了工作地点是北京;表示无法核实其他员工出差相关电子邮件截图的真实性,与其无关,且东华公司其他新招的前端工程师在北京工作。***另表示入职后流产两次,但并没有影响工作,也没有以身体原因拒绝过公司的正常工作安排,但两次流产假东华公司并没有给其应享有的带薪假,相反违法扣除其工资或者让其用年假、加班来抵扣流产假。 针对规章制度情况。东华公司提举了电子邮件打印件。显示2018年9月13日admin@时人力资源在线调拨功能试运行结束,即日起,所有项目人力调拨均通过泰时系统进行在线申请和审批,。对原《中能博泰内部人力资源调拨流程V1.5》中相关流程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发布内容将同步上传公司网盘,请大家仔细阅读并贯彻执行。对发布的规定或流程说明有疑问的,欢迎咨询中能博泰战略运营中心。。”,附件《中能博泰内部人力资源调拨流程》第三条第5款载明“根据公司劳动合同第九条中2.4规定:‘拒不服从甲方正常工作安排,停止工作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给乙方任何补偿,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此外另提交了2018年4月13日电子邮件admin@梅仅认可其电子邮箱地址,但对上述电子邮件均不认可,表示其从未看到过相关规章制度,东华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就相关规章制度有征求过全体职工或者工会意见进行修正,故上述制度只是进行了发布公示,是无效的,其也没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东华公司则表示上述规章制度在***入职前即已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2018年对两个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征询意见。***表示有疑问咨询仅是解答,发布仅是公示程序而非民主程序。 ***曾以要求东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293号裁决书,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关于东华公司将***辞退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定如下:首先,东华公司与***签订的末次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内容明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明确约定了***同意接受东华公司安排的短期或长期出差工作情况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理应知悉。进而,***返岗工作后,对东华公司前两次的异地出差安排,***均予以拒绝,东华公司在听取了***的反馈后,表示安排其他人员出差并将***调整至北京的项目工作两周,并告知了其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法律后果。此后,在东华公司第三次安排***异地出差时,***仍表示拒绝。综合考虑到以下情形:1、在项目上从事前端工程师工作,属于***的工作职责范围。2、东华公司安排***出差的情形,并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或常规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之列。3、东华公司所安排的出差地点为省会城市,并未阻却***有可能的就诊需求。4、2020年5月25日***流产休假结束后返岗上班,此后并无遵医嘱休息的病休证明。综上,东华公司第三次安排***异地出差并无不当,属于正当履行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范畴,***在被告知相应后果的情况下,仍拒绝服从工作安排,违反了基本劳动纪律。在此情形下,东华公司据此将***辞退,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