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2执异152号
案外人: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中汇路587号。
负责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龙方工业区(温州市日丰工贸有限公司内四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新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娄东大街787号吹台广场1幢1905室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新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终止对娄桥街道经九路177号璀璨澜庭9幢201室与4幢101室房产的执行。事实与理由:案涉房产坐落的地块所签署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第十五条约定如下:修建的工程配套项目包括面积不小于350平方米基层社区用房和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青少年活动中心,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在该项目建设竣工后,温州新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办事处签订了移交协议书,协议自移交协议签订之日即2022年2月25日起,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办事处拥有基层社区用房(9幢201室),青少年活动中心(4幢101室)的产权。综上,案外人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查明事实,终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新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浙0302民初728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温州新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8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温州新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7908.1元,于2025年1月24日前付清;三、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6266元,减半收取3133元,由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生效后,温州新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3)浙0302执1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本院作出(2023)浙0302执1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3年2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温州新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瓯海区娄桥街道经九路177号璀璨澜庭9幢201室及4幢101室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案外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另查明:2018年8月1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温州新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约定: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地块内配置开闭所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社区用房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50平方米:社区医疗卫生站一处、建筑面积不小干150平方米: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各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2022年2月25日,案外人(甲方)与温州新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移交协议书》,载明:移交设施及经规划部门核实面积:居家养老服务用房244.38平方米(6号楼),基层社区用房374.66平方米(9号楼),青少年活动中心261.10平方米(4号楼),社区医疗卫生站164.45平方米(9号楼),老年人活动中心270.85平方米(9号楼),开闭所120.59平方米(10号楼),地下室公共机动车停车位100辆。
上述事实由案外人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移交协议书》,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根据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温州新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温州新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建设社区配套设施并无偿移交给政府,案涉瓯海区娄桥街道经九路177号璀璨澜庭9幢201室及4幢101室系温州新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基层社区用房及青少年活动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属于案外人所有,且在本院查封前,案涉房屋已经移交给案外人使用,故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对坐落于瓯海区娄桥街道经九路177号璀璨澜庭9幢201室[所有权证号:浙(2022)温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中止对坐落于瓯海区娄桥街道经九路177号璀璨澜庭4幢101室[所有权证号:浙(2022)温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