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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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4执39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龙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岩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盈盈,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24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9820元及利息、违约金398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2年2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9820元及利息、违约金3982元,亦未交纳本案受理费448元、执行费557.03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约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来本院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324执39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晓锋
审判员李学通
审判员叶孙国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