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富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富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6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奥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与红荔路交汇处华茂欣园银杏阁25A。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腾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澜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奋腾,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二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淑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婕,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汇处东南侧大庆大厦26F、26G
主要负责人:廖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星,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奥富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富电梯公司)、上诉人深圳市腾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辉物业公司)、上诉人四川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速电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富电梯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奥富电梯公司无责任及判令**负担诉讼费。一、涉案客梯于2009年3月安装完毕,4月4日经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检验合格投入使用,期间每年都经研究院年检合格,至事发时电梯完全是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运行正常安全。二、直至**受伤,视频显示涉案客梯运行安全、正常、无故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和缺陷,如果事发第11层左侧层门下部2块滑块脱离层门地坎导槽,电梯是不可能继续运行的。视频显示**离开轿厢层门关闭正常,在层门关闭后电梯按**要求下行至第4层停梯,第4层层门正常开、关门。电梯关门后仅十多秒钟,视频显示轿顶上方一声跌落巨响,并由顶部跌落大量灰尘(也许是**此时跌落至停在第4层电梯轿顶上面所致)。三、电梯不存在安全隐患和缺陷,**坠入井道受伤的直接原因并非是电梯安全隐患和缺陷造成的。2014年9月28日,研究院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委托对涉案客梯进行现场检验,检验结果为“1.电梯第11层左侧层门(在层站处面向层门,下同)下部2个滑块脱离层门地坎导槽,滑块未见明显变形,,地坎向井道内侧移位2-3mm门头挂板与门扇的连接处变形,门扇与门头挂板的连接螺栓孔有塑性变形现象;2.电梯第11层左侧层门装置处于上述非正常状态,因此对材质、结构尺寸和装配尺寸等同的右侧层门装置进行实验。经检测,在锁紧状态下,右侧层门的机械强度符合GB7588-2003第7.2.3.1条的要求”。该梯是同一产品,同一材质,同一结构,同一规格尺寸,且同一层同一道门左、右门不存在缺陷,也不存在安全隐患。**在第11层坠入井道受伤的直接原因,不是由电梯的安全隐患和缺陷造成的,而是门头挂板与门扇的连接处变形,门扇与门头挂板的连接螺栓孔塑性变形造成的。滑块没有明显变形,说明滑块没有问题。那么,以上二处的变形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为什么同一材质的产品右侧层门没有以上情况的变形?原因只有一个,右侧层门没有外力撞击或不经意的冲撞,所以没有变形,下部2个滑块也没有脱离地坎导槽。**是在左侧层门坠入井道的,那么左侧层门二处的变形是谁撞击了左侧层门,明眼人应该都很清楚,**心里最清楚。如果不是**撞击了左侧层门,那么又是谁撞击了左侧层门,**应该是清楚的,短短的几十秒还有谁在第11层层门处?难道是自然变形?那么右侧层门为什么没有自然变形?没有撞击怎么会变形?**说没有撞门,只是依靠在左侧层门上就滑向井道坠入井道了,与事实不符。难道左侧层门已是脱离地坎?左侧层门的2个滑块没有明显变形,怎么会脱槽?再从科学角度说,如左侧层门已脱槽,门已移向井道,那么事发几十秒前电梯也不能正常关门,电梯更不能往下行驶了,怎么会正常开门、关门?电梯正常行驶至第4层开门、关门完全正常。中央电视台“生活早参考”节目组对本案进行了专题采访,并采用模拟试验等方式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推测,分析、结论为“也许是一次不经意的冲撞”导致事故的发生,是多么客观、公正。从视频中看到,**十分气愤,在十分不情愿出轿厢的情形下走出轿厢。出轿厢至事发不足一分钟,这一分钟里**到层门外后与男友完全有可能又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不经意冲撞了左侧层门,使层门装置变形和地坎移位导致下部2个滑块脱离固定导槽,导致**坠入井道受伤。四、视频显示事发前一、两分钟**与男友在轿厢里发生严重争执和肢体冲突行为,乘梯极不文明。电梯是特种设备,使用电梯有严格的安全要求,层门不是墙壁,不允许使用人依靠层门。如果**文明候梯并遵守乘梯安全规定,也就不会发生坠入井道受伤的痛苦和损失,血的教训应该牢记。五、研究院是深圳市电梯安全检验的唯一专业机构,又是第三方,法院应该采信检验报告。六、中央电视台是我国最具有权威、最具有说服力的媒体,其对本案的客观采访,得出“也许就是一次不经意的冲撞导致事故发生”的结论应该得到尊重,也是法院对本案判决的重要参考。综上所述,无论是检验报告,还是中央电视台的专题采访,都是十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公正的,值得采信;**认为因电梯安全隐患和缺陷致其受伤与事实不符,**坠入井道受伤是意外事故,判决奥富电梯公司承担**70%的损失无法律依据。奥富电梯公司对**的伤痛和损失也深表同情,所以在**住院期间多次去看望,同时也给了慰问金,但此事进入法律程序,奥富电梯公司只能依法维权,请求二审法院根据事实依法改判。
腾辉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及支持腾辉物业公司的反诉请求,并判令**负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未对腾辉物业公司的反诉请求作出判决,存在明显错漏。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1.涉案客梯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是经过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客梯存在安全隐患纯属臆测。事发后,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以下简称安监科)立即介入调查,并依法委托研究院对涉案客梯进行了检验,检验证实涉案客梯并不存在质量问题。除此之外,安监科及研究院相关人员经过现场勘查,确定事件发生的原因是涉案客梯门下部受到外力撞击(即**身体撞击)所致(备注:现场勘验过程发现涉案客梯下部有被撞击痕迹),基于前述检验及现场调查认定,安监科确定涉案事件并非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无需就此立案处理,腾辉物业公司和奥富电梯公司、快速电梯公司无需就此承担责任。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事发后,腾辉物业公司也一直希望安全管理部门能够就涉案事件的责任作出书面结论,对此安监科的答复非常明确,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安监部门没有就此事件对腾辉物业公司、奥富电梯公司、快速电梯公司作出任何处罚,说明涉案客梯没有质量问题,涉案事件并非安全责任事故,就已是对事件责任认定的结论。基于以上事实,电梯作为特种设备之一,其质量及安全责任认定事宜应由具备专业知识及能力的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应鉴定机构进行认定,腾辉物业公司、奥富电梯公司、快速电梯公司、**乃至法官,在不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情况下,不宜仅凭非专业的理解和推测推翻专业部门和机构的认定,尤其是对其认定方法的“科学性”进行判断(备注:一审法院以“不具备科学性”为由否定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因此,在安全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已认定涉案客梯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凭推测认定涉案客梯存在安全隐患,缺乏依据,应予纠正。2.腾辉物业公司及奥富电梯公司关于“外力撞击”导致涉案事故发生的陈述依据充分,符合常理,而**陈述“轻轻停靠”后涉案事故发生的陈述,完全不符合常识,不具备基本合理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1)“外力撞击”导致脱轨的依据及其合理性。A、现场勘验痕迹证明,涉案客梯门下部有明显被撞击痕迹,此为最核心的事实依据。对此事实,安监科应有相应的勘查资料予以证实,一审中,腾辉物业公司曾请求调取,但安监科认为检验报告已足以说明问题,故未提供其他事实的调查资料,在此腾辉物业公司也请求二审法院调取安监科的调查资料,以查明案件事实。B、涉案客梯内部视频连贯而全面,证明事发时**与男友在电梯间和电梯厅发生拉扯、推搡,在此过程中,**不慎摔倒并强烈撞击到涉案客梯门下部导致电梯门脱轨进而坠入电梯井,是最为合理的涉案事件发生过程推论。(2)“停靠”导致电梯门脱轨不符合常识,不具备合理性。一审中,**陈述其肩部轻轻依靠在涉案客梯门,然后涉案客梯门下部突然发生内凹导致其掉入电梯井,这一说法完全不合理。A.如**肩部依靠电梯门,根据其身高和电梯门高度,其依靠电梯门着力点在电梯门的上半部分,如果因其依靠门的上半部分导致电梯门脱轨,根据力与受力物体运动方向相一致的基本物理学原理,只会发生两种情形:其一,电梯门上部受力,导致上轨脱轨,脱轨的方向是内凹;其二,电梯门的上部受力,因上轨稳固产生反作用力,导致下轨脱轨,而反作用力施力方向与作用力相反,则电梯门下轨脱轨方向只能是外凸。绝不可能发生门的上半部受力导致下轨以内凹的方向脱轨的情况,这是违背物理学常理的。B.如**依靠电梯门,说明电梯门脱轨之时受力微小。而**强调轻轻依靠电梯门就脱轨的逻辑,无非就是施力很轻微的情况下电梯门就脱轨,因此电梯质量存在问题。与此同时,现场勘验证实涉案客梯仅为下轨脱轨,上轨及侧面有变形但未受严重破坏,而电梯门在完好的情况下,是三面(上、下及一侧)完全固定,一面闭合固定的稳定结构,在仅受微小力量推动下轨就脱轨的情况下,电梯门因上轨及侧面未脱轨依然保持一定程度的固定,即使因下轨脱轨而稳定结构被破坏,因为作用力微小,且两面依然固定只是发生变形(同时产生反作用力),那么门打开的过程应该是缓慢的。因此产生的结果就是:其一,因作用力微小且上轨及侧面变形(固定且产生的反作用力),打开的空间必然微小,不可能产生足够掉入成年人的空间;其二,因作用力微小且有上轨和侧面的反作用力,下轨脱轨导致门打开的过程缓慢,按正常人的反应速度应该足够作出避险反应,尤其是**是站立姿态可以控制、舒展肢体的情况下。综上,**陈述的停靠电梯门导致电梯门下轨脱轨内凹打开的情况明显违背基本物理学常理和常识,根本不可能发生。唯一合理的情况,就是电梯门下部受到比较强烈的撞击导致下轨脱轨,涉案事件是**自身过错造成,应自行承担责任。3.一审法院关于“脱轨即为隐患”的认定,是明显的因果倒置谬误。涉案客梯门脱轨,是本案明确的事实。诉争各方争议的是脱轨的原因,到底是电梯质量问题导致,还是**撞击导致,这也是本案归责的基础所在。一审法院无视应予认定的脱轨原因问题,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直接以结果为原因,这是典型的因果倒置谬误,应予纠正。三、腾辉物业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应尽责任,无需承担责任。退一步讲,即使涉案事件中电梯确实存在缺陷,腾辉物业公司也无需承担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腾辉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的使用、管理方,应对电梯承担的责任为登记、定期检测、定期维护保养,腾辉物业公司已完全地、全面地履行这些法定责任,并无任何过错或过失。因此,即使涉案事件确属电梯产品缺陷或质量问题导致,也非因腾辉物业公司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腾辉物业公司对涉案事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就此承担责任。2.一审法院既然已明确认定电梯存在缺陷,实际上就是明确电梯本身的质量瑕疵造成的安全事故,也就是产品质量责任,而非使用、管理产品责任,已排除了腾辉物业公司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判令腾辉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有失公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有误,且存在明显漏判,应予改判。
快速电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负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客梯在出厂时和安装完毕后,经检验均为合格,快速电梯公司作为生产者,已履行全部义务,且事发后,研究院对涉案客梯的检验结果亦证明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无质量问题。因此,快速电梯公司对涉案事故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摔伤系因其自身撞击电梯所致。根据视频,结合研究院的检验报告,可以合理推断**系因在其与男友发生冲突时撞击了电梯门导致电梯门打开而跌入电梯井,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一审法院不应支持其索赔请求。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目的是利用程序故意拖延时间,推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尽相同,但主要是:1.涉案客梯质量合格,正常维保,运行正常安全,没有质量问题,且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也称没有问题。2.**和男友有故意撞击电梯门的行为,正因存在外力撞击行为而导致电梯损坏,有视频为证。3.中央电视台“生活早参考”节目组的报道证实“也许是一次不经意的冲撞”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该报道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另外,奥富电梯公司增加一个理由:其已履行了法定义务,对涉案客梯进行了登记、定期检测、定期维护保养,因此可以免除、排除赔偿责任,电梯存在缺陷,属于电梯本身质量瑕疵造成的安全事故,应由生产者即快速电梯公司赔偿。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涉案客梯存在质量瑕疵,且因上述瑕疵导致**摔倒受伤。1.涉案客梯属于特种设备,奥富电梯公司提供的全部证据均属于事发前的检测报告,不能据此证明事发时涉案客梯没有质量问题。2.研究院的检验报告并非本案当事人共同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产品质量侵权的举证责任由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承担,但其提供的各项证据均不能证明**在事发过程中存在过错,也没有对涉案客梯进行产品质量鉴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对于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并非因**的过失所导致。1.**在背靠涉案客梯门的情况下,电梯门突然打开,导致**从第11层坠落至第4层电梯井上方的惨剧发生,对**的人生及今后正常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在此过程中,**没有过错。2.视频及中央电视台“生活早参考”节目组的报道,均不能证明**存在猛烈撞击涉案客梯门并导致其突然打开的事实,报道涉及的实验测试,因受实验环境、实验条件、实验空间、实验电梯门并非涉案客梯门等因素影响,不能作为据此推定**存在过错的证据。3.奥富电梯公司提供的四段视频仅能显示**与男友在乘坐另一部电梯时有拉扯的情形,但并没有提供**从涉案客梯门外摔落至电梯井的录像资料。同时,上述视频均为剪辑后的视频,不具有完整性。因此,视频不能证实涉案客梯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据此推定**存在猛烈撞击涉案客梯门并导致电梯门打开的事实。4.根据举证规则,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如认为**存在撞击涉案客梯门的行为或者举动,应当就其主张履行举证责任,但纵观本案,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撞击电梯门的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涉案客梯属于特定物,中央电视台“生活早参考”节目组报道中的电梯门属于种类物,因此,实验室中的电梯门是否会因外力撞击而突然打开,与涉案客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具有关联性和可比性。三、中央电视台《生活早参考一一“靠不住”的电梯门》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不能成为免除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据。1.上述报道属于新闻报道节目,没有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仅是事后的推断,意在倡导人们文明使用电梯,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节目中称“也许就是一次不经意的冲撞”导致事故的发生,使用的是具有假设和推测语气的表述。2.根据**陈述,中央电视台记者是在其出院后才找其进行采访,且是采取事后摆拍、模拟等方式进行摄制,包括和**一起到医院,借用医院的病床,让**本人躺上去配合拍摆等。尤其是在拍摄电梯门等镜头,不能还原**乘坐另一部电梯及**从涉案客梯摔落的客观事实。报道中所做的物理撞击电梯门的实验,其得出的结论仅为外部撞击达到一定力度可能导致电梯门打开。由于受外部环境、空间、人员、撞击力等多种外部因素影响,模拟实验不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因此,上述报道既不能证明涉案客梯没有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在事发过程中存在过错及责任。3.中央电视台是新闻工作机构,并非司法机关,其报道的出发点是以此事故为作为安全宣传教育,并没有对涉案纠纷作出一个肯定的具有司法权威的结论,同时由于其不具有专业特种设备的鉴定资质,故其“也许就是一次不经意的冲撞”结论,以及关于电梯冲撞的模拟试验,不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四、**的索赔项目及计算明细均有相应的证据证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损失客观存在,损失计算正确、合法,且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计算错误,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一审法院责任划分基本符合公平合理原则。1.虽然一审法院认定**自行承担30%的损失,但**认为其没有过错,所有损失应由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共同承担。2.根据举证规则,关于电梯特种设备质量侵权实行举证倒置,但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涉案客梯在事发时没有质量问题。需要提醒的是,尤其是研究院的检验报告,并没有对导致事故的左侧门下部2个滑板脱离层门地坎导槽的原因进行分析,检验结论不能直接推导出左侧门的机械强度符合要求,实际上并没有对电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作出一个完整和有效的陈述。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客梯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也不能证明其不存在缺陷,从法理上来讲,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应当承担100%的责任。
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对相互之间的上诉均辩称,同意上诉意见。
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对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的上诉均述称,同意一审法院对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的责任认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共同赔偿**412296.56元;2.判令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4.判令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江泰保险经纪公司负担诉讼费用。
腾辉物业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向腾辉物业公司返还腾辉物业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万元;2.判令**向腾辉物业公司赔偿电梯维修费7730元;3.判令**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4年9月25日凌晨5时许,**摔入其居住的深圳市××街道某花园(以下简称某花园)11楼的电梯井中,并摔至停在4楼的电梯轿厢外顶端受伤。**主张其当日同男朋友叶某一同回到租赁的某花园C栋1103房时,在等待叶某开门期间,**斜靠在11楼电梯的门上,电梯左侧门突然往里面凹陷,其便摔落到电梯井中,由于电梯停在4楼,故其摔落至4楼电梯轿厢外顶上。当日15时,深圳市公安局福民派出所对叶某作了一份《询问笔录》,叶雄伟在笔录中称:“2014年9月25日凌晨4时我和我妻子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后回到家里,我们楼道总共有两部电梯,一部已经停止运作,一部是正常运作的,当时我们回到11楼时,我老婆用背往那个已经停止运作的电梯门上靠了一下,当时我就看到那个电梯门往里面靠了,我老婆就直接顺势掉下去了”。**主张发生事故当时某花园C栋两部电梯均是正常运行的,叶某在公安机关所称的一部电梯存在故障是有误的,只是有一部电梯以前经常发生故障。
**与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确认以下事实:**居住的某花园C栋1至4楼为裙楼,有4台电梯直达4楼平台,到达4楼平台后,有2台电梯,1台客梯(注册代码31104403002009004625)即涉案客梯,1台货梯(注册代码31104403002009004629),发生事故电梯为涉案客梯。**主张其当日乘坐上述货梯至11楼,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主张**当日乘坐涉案客梯至11楼。
腾辉物业公司提供的事故发生前约5分钟的视频显示**和叶某在电梯中发生争执并有肢体冲突,但未记录事故发生时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委托研究院对涉案客梯进行检验,研究院于2014年9月28日对涉案客梯进行了检验,并作出《特种设备事件技术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记载:事件发生地点为某花园,设备名称为曳引式客梯,设备注册代码为31104403002009004625,检验依据为“1.深市监龙华函[2014]179号;2.《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检验结果为“1.电梯第11层左侧层门(在层站处面向层门,下同)下部2个滑块脱离层门地坎导槽,滑块未见明显变形,门头挂板与门扇的连接处变形,门扇与门头挂板的连接螺栓孔有塑性变形现象;2.电梯第11层左侧层门装置处于上述非正常状态,因此对材质、结构尺寸和装配尺寸等同的右侧层门装置进行实验。经检测,在锁紧状态下,右侧层门的机械强度符合GB7588-2003第7.2.3.1条的要求”。
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主张检验报告已证实涉案客梯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并主张根据视频显示的内容和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可以推测电梯门是受外力撞击致使电梯门打开致**落入电梯井,并非电梯的质量问题或维护修理问题造成的。**主张事故发生时电梯门并未受外力撞击,其仅是靠着电梯门上,是电梯质量导致事故发生,检验报告是事后作出,且未经**参与,故检验报告不能采信。
二、快速电梯公司是涉案客梯生产者,奥富电梯公司是涉案客梯维护保养单位,腾辉物业公司是涉案客梯使用、管理者。
2013年12月11日,研究院对涉案客梯作出《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载明:制造时间为2009年4月4日,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15年1月11日。
奥富电梯公司就涉案客梯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电梯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该保险合同由江泰保险经纪公司提供经纪服务。
中央电视台制作的“生活早参考”栏目曾引用涉案事故和其他几件电梯事故一起录制了一个节目,意在倡导人们文明使用电梯,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节目中,中央电视台对**和叶某进行了采访,并采用模拟试验等方式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推测、分析,且称“也许就是一次不经意的冲撞”导致事故发生。
三、**所受损失包括医疗费132270.45元、护理费5485.55元、误工费38961.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196473.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2000元、交通费3871.4元、鉴定费2800元,合计411062.11元(因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无异议,二审裁判文书不再赘述,详见一审判决书)。
**确认腾辉物业公司已为其垫付了医疗费3万元,并同意在诉请的医疗费中扣减。腾辉物业公司另主张事故发生后维修电梯花费了维修费773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是从涉案客梯第11楼落入电梯井并摔落至停在4楼的电梯轿厢外顶上受伤的,**落入电梯井的直接原因是涉案客梯第11层左侧层门下部2个滑块脱离层门地坎导槽导致左侧门内凹。
对于涉案客梯第11层左侧层门下部2个滑块脱离层门地坎导槽的原因,各方当事人存有争议。**提出本案诉讼时,涉案客梯已经修理完毕,故无法在诉讼中通过现场勘验、鉴定等方式确定第11层左侧层门下部2个滑块脱离层门地坎导槽的原因。腾辉物业公司提供的视频虽显示**与男友在事故发生前几分钟发生了争议且有肢体冲突,但视频并未反映事故发生当时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证实系**与男友发生肢体冲突而撞击电梯门导致涉案客梯第11层左侧层门下部2个滑块脱离层门地坎导槽,故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关于电梯门是受外力撞击导致电梯门打开而致使**受伤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检验报告确认了涉案客梯第11层左侧层门下部2个滑块脱离层门地坎导槽的事实,但以“电梯第11层左侧层门装置处于上述非正常状态”为由而“对材质、结构尺寸和装配尺寸等同的右侧层门装置进行实验”并作出“经检测,在锁紧状态下,右侧层门的机械强度符合GB7588-2003第7.2.3.1条的要求”的结论。检验报告并未对导致事故的左侧门下部2个滑块脱离层门地坎导槽的原因进行分析,仅是以未发生事故的右侧门进行检测并得出“右侧层门的机械强度符合GB7588-2003第7.2.3.1条的要求”的结论,但该结论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左侧门的机械强度也符合要求。此外,涉案客梯第11层左侧层门下部2个滑块脱离层门地坎导槽的原因在未经勘验、鉴定并综合分析及没有排除滑块、、地坎等电梯存在的其他问题的情况下仅对电梯门的机械强度进行鉴定,亦不当然具有科学性。中央电视台的“生活早参考”节目未明确说明事故的原因,仅是事后的推断,故不能直接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客梯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及不存在缺陷。
由于电梯已修复完毕,无法确认导致第11层左侧层门下部2个滑块脱离层门地坎导槽的原因,但电梯左侧层门下部2个滑块脱离层门地坎导槽这一事实本身即证明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故电梯存在缺陷是导致**受伤的必要条件。快速电梯公司作为涉案客梯生产者、奥富电梯公司作为涉案客梯维护保养单位、腾辉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客梯使用、管理者,均有确保电梯安全的义务。在无法查明事故系生产、保养、维修等过程中的问题造成的情况下,快速电梯公司、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电梯的用途,停靠电梯门并非正常使用电梯功能,故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本院酌定快速电梯公司、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承担**损失的70%的责任即赔偿257743.48元(411062.11元×70%-3万元),**自行承担损失的30%的责任。江泰保险经纪公司仅是对保险合同提供经纪服务,对**的人身损害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腾辉物业公司关于**返还垫付的医疗费3万元、赔偿电梯维修费7730元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深圳市奥富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赔偿原告**257743.4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2元,由原告**负担1403元,被告深圳市奥富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339元。
二审中,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是从涉案客梯第11楼落入电梯井并摔落至停在4楼的电梯轿厢外顶上受伤,直接原因是涉案客梯第11层左侧层门下部2个滑块脱离层门地坎导槽导致左侧门内凹。关于涉案客梯第11层左侧层门下部2个滑块脱离层门地坎导槽的原因,各方当事人存有争议。**主张涉案客梯存在缺陷导致事故发生;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主张涉案客梯质量合格、正常维保,且运行正常安全,电梯门是受外力撞击而打开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腾辉物业公司本可提供电梯内外的视频证实是否是**与男友发生肢体冲突而撞击电梯门导致事故发生,但其提供的视频仅显示**与男友在事发前几分钟发生了争议且有肢体冲突,并未反映事发当时的情形,也未能反映**或男友是否存在撞击电梯门的行为,因此,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快速电梯公司主张电梯门是受外力撞击而打开导致事故发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提出本案诉讼时,涉案客梯已经修理完毕,故无法在诉讼中通过现场勘验、鉴定等方式确定事发原因。同时,检验报告虽然确认了涉案客梯第11层左侧层门下部2个滑块脱离层门地坎导槽的事实,但以“电梯第11层左侧层门装置处于上述非正常状态”为由而“对材质、结构尺寸和装配尺寸等同的右侧层门装置进行实验”并作出“经检测,在锁紧状态下,右侧层门的机械强度符合GB7588-2003第7.2.3.1条的要求”的结论,并未对导致事故的左侧门下部2个滑块脱离层门地坎导槽的原因进行分析,仅是以未发生事故的右侧门进行检测并得出“右侧层门的机械强度符合GB7588-2003第7.2.3.1条的要求”的结论,该结论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左侧门的机械强度也符合要求。此外,涉案客梯第11层左侧层门下部2个滑块脱离层门地坎导槽的原因在未经勘验、鉴定并综合分析及没有排除滑块、、地坎等电梯存在的其他问题的情况下仅对电梯门的机械强度进行鉴定,亦不当然具有科学性。至于中央电视台的“生活早参考”节目的报道,并未明确说明事故的原因,仅是事后推断,故不能直接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客梯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及不存在缺陷,且因电梯已修复完毕,无法确认导致第11层左侧层门下部2个滑块脱离层门地坎导槽的原因,但电梯左侧层门下部2个滑块脱离层门地坎导槽这一事实本身即证明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故电梯存在缺陷是导致**受伤的必要条件。相应地,快速电梯公司作为涉案客梯生产者、奥富电梯公司作为涉案客梯维护保养单位、腾辉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客梯使用、管理者,均有确保电梯安全的义务,在无法查明事故系生产、维保或使用过程中存在何种问题造成的情况下,快速电梯公司、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停靠电梯门并非正常使用电梯功能,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据此酌定快速电梯公司、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承担**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自行承担损失的30%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腾辉物业公司反诉部分,一方面,**已确认腾辉物业公司垫付了医疗费3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另一方面,腾辉物业公司提供了工程签证单用于证明维修费为7730元,虽然**以腾辉物业公司没有提交发票和维修方面的证据予以证实为由不予认可,但涉案客梯需要维修是不争的事实,且维修费尚算合理,为避免诉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上述责任认定,**应负担30%即11319元【(30000元+7730元)×30%】,因各方对**的损失总额为411062.11元无异议,故**应获得的赔偿款项为276424.48元(411062.11元×70%-11319元),一审法院计算方法有误,导致计得的**的应获得的赔偿总额为257743.48元有误,但**未提出异议,也未就此提起上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同时,一审法院已对反诉部分予以审理,虽然未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但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结果,为避免诉累,本院迳直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快速电梯公司、奥富电梯公司、腾辉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主文有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腾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4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403元,上诉人深圳市奥富电梯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腾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四川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33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7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腾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9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奥富电梯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腾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四川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各负担5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飞
审判员 黄国辉
审判员 付璐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明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