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富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富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3执1143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奥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与红荔路交汇处华茂欣园银杏阁25A,组织机构代码70844591-0。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海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68号中震大厦4楼418室,组织机构代码786573854。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17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林申
审判员  郝江山
审判员  陈柯名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