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3执123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奥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与红荔路交汇处华茂欣园银杏阁25A,组织机构代码70844591-0。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海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港莲路5号包深工业大厦第二层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73854B。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奥富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海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14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42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海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44785.44元,并转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7)粤0303民初14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63元已从扣划款项中扣缴。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143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裕林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