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1091民初469号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1091民初469号
原告:某某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房地产(威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威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房地产(威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威海市**路**号房产不动产权登记手续;2、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3年12月25日,原告所属分支企业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威海分院与被告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书》,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威海市**路**号房产,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支付购房款、交付房产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确权登记手续,但因被告原因始终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至今亦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原告因故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房地产(威海)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驻威海分院于1993年10月22日成立,主管部门为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2001年4月29日,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改制为济南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2月22日,济南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济南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09年1月13日,济南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某某设计有限公司。2009年2月19日,山东某某设计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3月9日,山东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1月16日,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驻威海分院因未参加年检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20年5月7日,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驻威海分院办理注销登记,债权债务由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21年3月,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某某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某某房地产(威海)有限公司于1998年8月10日登记吊销。
1992年,被告获批小商业街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海水浴场东、省组织干部培训中心北侧土地进行开发建设。1993年12月25日,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驻威海分院与被告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书》,约定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驻威海分院购买被告商品房一套,地点位于**路**号,建筑面积265.41平方米,房屋单价3000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房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付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原告使用房屋至今。1994年4月6日,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驻威海分院办理案涉房屋房产证,所有权登记单位为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驻威海分院。2009年5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山东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证号威房权证字第2**9号。
本院认为,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驻威海分院与被告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书》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亦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双方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动产过户手续。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驻威海分院已登记注销,债权债务由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起诉主体适格。原告主张有《房屋购销合同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工商档案材料等在案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依法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房地产(威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某某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威海市**路**号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至原告名下。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某房地产(威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