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0305民初7192号 原告: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1-6层(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205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0月2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1021993********,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现住济南市历下区羊头峪西沟10号2-1-102号。 被告:淄博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御园13号楼(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RCPAP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项目款2278844.8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83653.45元(以欠款总额的30%计算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淄博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欠原告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1912253.11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1338577.18元;在原告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淄博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前,被告再向原告支付剩余费用573675.93元; 二、被告淄博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如需办理竣工验收等补充手续,原告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被告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配合完成; 三、原告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5250元,由被告淄博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