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0092号
原告:湖某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某分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负责人:***。
被告:天某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某司与被告天某分司、天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某司在收到本院发出的《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某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