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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某司与天某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15476号 原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卞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某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 原告***与被告天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53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