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鑫公共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东方票证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天鑫公共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东方票证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创举街7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天鑫公共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东方票证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3民初2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营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