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某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91民初1281号
原告:吉林省某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代表人:庞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某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某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某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某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吉林省某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史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