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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03民初1793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区***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区***乡***。 被告:吉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