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舒城金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建工舒城金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523民初5220号 原告:***,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工舒城金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路中小企业创业园12幢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UOEEB5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城县高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安徽建工舒城金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