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479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东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780号3座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7019837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6426号民事判决、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03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两被执行人应支付1379539元及相关利息予申请执行人,由两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8608元并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不动产。案经执行,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尾数0573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尾数8910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尾数0317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尾数0274账户、在平安银行尾数0911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19日止,并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得款97318.74元、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得款27685.54元,共124005.28元,扣除执行费16281.47元、诉讼费8608元,余款100114.81元已给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ED0××**号牌车辆、被执行人***名下粤E8××**号牌车辆(期限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止),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100114.81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