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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杭州西湖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6民初1002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A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 2023年11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A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A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