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6民初1002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A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
2023年11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A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A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