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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29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西湖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421号(庆丰农贸市场4楼)。
法定代表人:张杭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波,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杭州西湖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7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黄培良
审判员 周进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