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3097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被告:杭州西湖保安服务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4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杭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西湖保安服务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徐彩仙
人民陪审员 俞雄飞
人民陪审员 杨东岭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