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执238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西湖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421号(庆丰农贸市场4楼)。
法定代表人:张杭兴。
被执行人:***鼎奕盟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122号世贸君澜大饭店B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兵。
杭州西湖保安服务公司与***鼎奕盟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浙0106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西湖保安服务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63158.89元,执行费为847元。
本案经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至期其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鼎奕盟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其他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本院向被执行人***鼎奕盟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亦暂无线索。此外,被执行人相关人员现下落不明。本院将被执行人***鼎奕盟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建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