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6民初9921号
原告:杭州西湖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421号(庆丰农贸市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143227173K。
法定代表人:张杭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波,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赛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双流643号8幢2层2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XX7B1R。
法定代表人:吕士昆。
原告杭州西湖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告浙江赛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西湖保安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赛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保安服务费14655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34402.95元(暂计至2018年9月13日,此后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聘请2名保安提供门卫、巡逻服务,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保安人员每天执行12小时做4休1,平均每人每周执勤不超过40小时;每月保安服务费11500元,其中队员每人每月5600元,班长每月5900元;费用按月支付,次月10日前收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保安服务,被告未能支付相应服务费,拖欠原告保安服务费138000元,原告已开具相应发票。保安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继续派遣3名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至2017年9月15日,合计保安服务费8550元。现被告共拖欠原告保安服务费146550元。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保安服务合同》、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保安员考勤表、发票,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保安服务合同》1份,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的具体项目包括对甲方指定出入口进行值守、验证、检查登记的门卫服务及对甲方指定的服务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巡视检查的巡逻服务;服务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服务区域为被告公司内;人员配备为2人(含班长1人);岗位设置为12小时做4休1,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执勤时间做出适当调整;保安服务费(含保安员工资、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的相关费用)以队员5600元/月,班长5900元/月计算,每月共计服务费11500元;费用按月支付,由乙方派人在次月向甲方收取;甲方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的,须按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了保安服务,被告未支付保安服务费,但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13800元保安服务费发票。上述合同期满后,原告应被告要求继续为被告提供保安服务合同,并应要求将保安人员配备增加至3人(含班长1人)。原告按约为被告继续提供保安服务,后鉴于被告拖欠保安服务费,为防止损失扩大,于2017年9月16日起停止为被告服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支付保安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到期后,原告陈述应被告要求继续为被告提供保安服务合同,且将保安人员配备增加至3人(含班长1人),原告为此提交了相关的保安考勤表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未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在此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认定,则被告按合同约定标准应支付原告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5日的服务费8550元[(班长5900元+队员5600元×2人)/2]。此外,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每日违约金为欠付保安服务费的万分之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赛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西湖保安服务公司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5日保安服务费1465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4402.95元(暂计至2018年9月13日,此后以未付保安服务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9元,由浙江赛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西湖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赛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陈如敢
人民陪审员 林秀明
人民陪审员 蔺建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华 锦